•概述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各项
环保设施或工程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公各项
环保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2)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
(3)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
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放达标情况。
(4)监测必要的
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5)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八项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
(6)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情况。
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1)国家、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如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
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
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标准。
学环评,就上环评工程师站点 (2)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
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
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
(5)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1)废气监测
1)有组织排放
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技《固定污染源排气十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6157)要求布设。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临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2)废水监测
监测点位设在
污水处理设施各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
噪声监测
1)厂界
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
噪声测量方法》(GBl2349)确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l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m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
对环境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文通噪声临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确定。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闲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布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力向跏路肩30m、60m、90m、120m、18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产外lm处布设监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 88)确定,在机场周围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没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而1.0m以上。
(4)振动监测
临测点位按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确定,测点嚣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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