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两控区环境政策[《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国函[2002]82号)]
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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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
(7)有关发展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
(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本内容及用途
6.相关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 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 掌握排放速率标准等级
● 熟悉关于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 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 了解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 了解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口(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 1996)
● 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 熟悉本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三、 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地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①熟悉环境
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
②了解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有关规定
③了解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④了解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有关规定
⑤了解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⑥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⑦了解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在已有的城市的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2.相关标准
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③《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四、固体废物(垃圾场)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
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③全过程管理原则 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
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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