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水污染型建设项目---轻工、化工类项目
2.大气污染型建设项目---火电类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3.
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地铁
4.固体废物(垃圾场)建设项目案例分析
5.市政开发类建设项目---公用工程、住宅小区
关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的补充
一、 水污染型建设项目---轻工、化工类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①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划分: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学环评,就上环评工程师站点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
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
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②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卉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门,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
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③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④了解新建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⑤了解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及倾倒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⑥了解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①熟悉保护海洋生态、珍稀动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生存区及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②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确关规定(第六章)
③了解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④了解向海洋排放废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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