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水面舰(艇)磁场对人体作用安全限值》(GJB 2779-96)
此标准规定的是水面舰艇室中电磁扫雷具和其他强磁场设备产生的恒定磁场或频率在0.2Hz以下的交变磁场对舰(艇)员全身作用的安全限值。见表5-4-12。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我国2002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中含有关于电磁辐射的标准,其中标准的“5.2.4”节为防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标准的“5.2.4.1”节规定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地防止电磁辐射能的泄漏措施;“5.2.4.2”节规定工作地点微波(300MHz~300GHz)电磁辐射强度不应超过表5-4-13规定的限值。
工作时日接触连续波时间小于8h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 ; ——接触辐射时间,h。
工作日接触脉冲波时间小于8h,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按下式计算: 标准的“5.2.4.3”节规定短时间接触时卫生限值不得大于5 ,同时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具;标准的“5.2.4.4”节规定高频电磁辐射(频率30~300MHz)工作地点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5-4-14规定的限值。
标准的“5.2.4.5”节规定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标准的“5.2.5”节为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9、《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在此规范中,对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限值0.1mT(约等于80A/m)作为工频磁场的评价标准,而对于110kV、2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该标准还给出了“国际网会议第36.01工作组”推荐的计算高压送电线线下空间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的方法。
四、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该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图5-4-7。是防护限值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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