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89)。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200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还有国家军用标准:《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1002-90)、《水面舰艇磁场对人体作用安全限值》(GJB 2779-96)等。
1、《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此标准在制定时,参考了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又扩大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范围,其中对青少年、儿童进行了神经行为功能和某些临床化验指标的观察,并做了动物实验。基于这些基础,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两级,见表5-4-7。在标准中,规定了安全区和中间区。
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
此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与其他几个标准不同的是有了比能量吸收率SAR剂量内容,对公众照射,规定在24h以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SAR应小于0.02W/kg;对各频段导出的限值见表5-4-8。此限值明显比《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要宽。
3、《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89)
此标准规定的内容相对较多。详细见标准原件。
关于作业人员操作位允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在标准中,对转动天线的脉冲波规定了与连续波相同的标准,功率密度均为50 (8h)或400 (日剂量)。而对固定辐射的脉冲微波辐射标准比上面的要严,功率密度为25 或200 。
标准中规定的肢体辐射时的标准、日剂量和平均辐射强度均比全身辐射时的宽,前者为后者的10倍。
4、《作业场所超短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89)
此为30~300MHz波段的标准,分为连续波和脉冲波,暴露时间分为二级。
5、《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 16203-1996)
作业场所工频电场8h最高容许量为5kV/m。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超过最高容许量的地点或延长接触时间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带电作业人员应该在全封闭的屏蔽装置中操作。
6、《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 1002-90)
此标准适用于军用超短波设备,各战位作业操作及维修保养人员所处的区域。本标准指的是超短波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围内的安全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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