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词解释
1.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伤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它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核心地位,常常成为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立法依据。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4.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
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5.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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