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的室内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室内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室内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
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
噪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
噪声源的一侧。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
(2)室内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室内通风权,指公民有享受周围环境良好通风条件的权利;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板面积的1/10,至少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4)室内舒适温度权,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室内温度冬天≥18℃,夏天≤27℃。
(5)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6)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7)室内清洁空气权,指公民享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根据国家目前标准室内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应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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