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1980年代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与资源法规,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但相应的物权法立法滞后,许多资源的权属管理仍存在较多矛盾和争议。但无论如何,充分保护和尊重农民的耕作权是草海
环保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保护区的立法不能与国家赋予农村社区和农民的资源产权相抵触,即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地方政府不应侵害农户和社区对资源的占用权,而应该提供信息服务、监督或仲裁的工作。因为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当地社区或农户,对资源的管理决策只能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否则就会出现资源租金外漏,这实际上是对当地社区和农户的剥夺。由于草海正处于经人为破坏后又经人为恢复的时期,面积相对狭小,区内人口密集,人类活动频繁,实际上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条例进行管理。如果我们回顾历史,实际上在1972年草海基本上被人为排干以前的上百年时间中,草海的生态环境基本处于一种自然的均衡状态,正如前述分析所指出,草海的消亡是外部决策所致,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当地社区和农户有能力对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资源进行良好的治理,草海合作项目的实践也给了我们这方面的启示(尤其是当地社区农户对公共牧场的有序管理很具说服力)。理论分析和经验案例告诉我们,资源的长期直接占用者,对资源利用有着丰富的信息,对资源利用的长期收益最为关心,能够产生最强的激励因素去管理和保护资源。相反,外来决策人或外来占用者在资源利用上,往往具有很高的贴现率。社区资源产权不清晰的结果是,把原先属于限制进入的公共财产资源变成了可以自由进入的开放性资源。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草海当地社区和农户的资源产权。
现在我们来分析草海的渔业捕捞权。当渔场规模很大而难以建立排他性的捕捞权时,即成为自由进入的开放性资源。当可以较小成本建立起排他性的捕捞权时,渔场就是一种限制进入的公共财产资源,更明确地说就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Resource)。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对公共池塘类型的渔场资源管理采取集体(社区)合作治理机制的效率较高。目前草海湖的鱼类捕捞量仅为历史最高水平的1/10,这是过度捕捞的结果,而过度捕捞是在外来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为特殊的物质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会对资源占用者的贴现率产生影响,正如1970年代末,政府把山林分到个体,更多的家庭担心政府的政策将来会有变化,他们反而加快砍伐了他们自己的树木,导致草海周围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
假设一种可耗竭资源的需求函数为稳定的线形函数,那么在t年的反需求函数可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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