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净化系统、主体设备、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及行业相关
2.净化系统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节约用地;②减少拆迁移民,③主体设备应按工艺的流程布置④有利于环境保护⑤有利于保护风景区和文物古迹
3.净化系统的位置应配合总图合理安排,并考虑香菇因素综合也确定。
4.净化系统的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装空间、检修空间和必要的运输、消防通道。
5.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粉尘、强烈震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6.对于新建的环保项目,应预留足够的空地,有利于今后净化项目改造、技术升级和扩容。
7.净化系统管道跨道路、铁路高空敷设时,管道底部的高度应符合交通运输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高度。
8.管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9管线综合布置其相互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原则处理:①压力管让自流管②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③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④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⑤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⑥新建的让现有的;⑦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 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10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11.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②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③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其他管道上面;④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⑤腐蚀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线下面;⑥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12.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13.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
14.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15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有关规定。
16.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机料压力管道共沟;②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应位于其上面;③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④火灾 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化学品及毒性化学品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⑤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17地上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②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③有利厂容厂貌。
18.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19.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20.主厂房内通道上方的管道,其最低点与地面、楼板或扶梯的垂直净距应遵守下列规定:对检修时需通过机动车辆的主要通道,不宜小于2.5米;对一般通道不小于2m:布置扶梯土方的通道其保温外表面与扶梯倾斜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 小于相关的数据。
21.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设备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0.15m以上。
22.消火栓宜靠近道路,其分布应满足消火半径范围的要求。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 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3.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的要求。
24.对于放散热和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25.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26.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
27.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宜分组布置,其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纲接地装置,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28.总图布置宜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绘制总平面图,表明总平面边界、建筑构筑物平面位置、风玫瑰图、场内外道路(铁路)的衔接关系,并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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