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试营运)期间,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测与调查,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结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的过程。
2、建设项目分为:以污染排放为主项目;生态影响为主项目。
3、验收重点确定依据(5方面):项目可研、批复以及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包括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皮肤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等要求,以及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4、验收重点(8项):核查验收范围;确定验收标准;核查验收工况;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核查验收环境管理;现场验收检查;风险事故环境保护应急措施检查;验收结论。
5、标准选用原则(5项):依据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若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后套用响应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仅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有害物质限值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依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这项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环境监测方法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来源:考试大
6、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的,则工程设计指标即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7、标准使用
考核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法 |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排放高度 |
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行业标准,国标 |
有组织排放点源 |
对照行业要求,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
无组织排放点源 |
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考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 |
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 |
实测浓度值换算 |
按标准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比较 | |
标准正确选用 |
注意标准的适用范围 | |
总量控制指标 |
位于两控区的锅炉,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指标。 | |
污水排放口 |
第一类污染物 |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
清净下水排放口 |
原则上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要求的除外) | |
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 |
在车间排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 |
其他 |
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月均) | |
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
噪声考核: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昼夜等效声级计算(夜间等效声级加10dB)。
指标考核:设计指标的考核(设施处理效率,进出口浓度);内控制指标的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及流量等)。
监测结果评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日均浓度评价;水环境质量标准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8、验收监测与调查内容范围(6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环保设施或工程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达标情况和噪声达标情况;监测必要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以及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情况。
9、验收监测与调查主要内容(6项):环境保护管理检查(P289,12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测试(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废水、废气、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厂界噪声等、无组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水、空气、声学、土壤、环境振动、电磁辐射公众照射);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调查(单位产品耗新水量及废水回用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及清洁能源替代要求、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指标等)。
10、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4项):建设项目在各阶段的文件中所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建设项目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开展公众意见调查;针对间和项目已产生的环境破坏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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