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ECS 57·94
编制日期:1994-6-1
4.7.1 居住小区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
4.7.2 居住小区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考试大|,应由城镇排水总体规划统筹确定。
4.7.3 城镇已建成或已规划城镇
污水处理厂,小区的污
水能排入
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内的污水管道,小区内不应再设置
污水处理设施。
4.7.4 新建居住小区若远离城镇或其他原因,污水无法排入城镇污水管道,小区内应按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方许排放。
4.7.5 城镇未建污水处理厂,小区内污水是否允许采用化粪池作为分散或过渡性处理设施,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7.6 居住小区内设置化粪池时,采用分散还是集中布置,应根据小区建筑物布置、地形坡度、基地投资、运行管理和用地条件等综合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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