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污染事故措施:
(一)、实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分级负责制
污水处理厂厂长负责组织公司营运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
1、突发性排放
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
污染物,数量较多,范围较大,危害严重的事故;
2、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影响社会安定的污染事故;
3、对周边行政区域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
污水处理厂厂长在处理污染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
环保部门报告,并在其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在3小时内向省
环保局报告,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请求
环保部门支援。
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负责组织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
1、突发性排放一般
污染物的事故;
2、突发性排放一类
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数量少、范围小、易于处理的事故。
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在组织应急处理时,应在3个小时内向污水处理厂厂长报告,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请求支援。
(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1、接报与行动
(1)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组长和副组长报告,听候指令。
(2)根据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立即采取措施,通过电话或直接安排先遣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3)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属于一般污染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指令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分管副组长须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属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组长应及时赶到现场, 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根据领导小组领导指令和应急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方案实施组和监测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必要时由方案实施组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协助应急处理工作。
2、事故认定与报告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理的同时,应当根据已取得的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指令和确认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文件,向当地
环保部门和省
环保局报告。
3、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a、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b、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的扩散、辐射、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c、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d、应急处理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的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出确切评估。
(3)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理经验或成熟处理方案的事故,由方案实施组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应急处理;对属于尚无成功或成熟方案的,由方案实施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污染事故,应当报告
环保部门并立即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失。
(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对已有储备的物资,由领导小组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领导小组商请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6)对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事故,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请求武警、消防部门、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它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4、事故调查处理
(1)在进行现场应急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必要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请求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和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2)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告一段落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相关制度,拟定追究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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