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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环保工程师: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2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免予管理的电磁辐射体:
      ①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②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指定数值的辐射体。
      凡其功率超过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一切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实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包括:
      ①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②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③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④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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