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ⅰ | 55 | 45 | ⅱ | 60 | 50 | ⅲ | 65 | 55 | ⅳ | 70 | 55 |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