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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五、了解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第40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考试大&、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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