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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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