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1: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处罚60日内向上有机关或人民政府复议和书中有不同之处?
老师回答1:你好同学: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颁布,
环保法是89年,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但是书上仍是讲
环保法的原文,没有进行过多的解释,却是有问题!考试和实践中应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学员提问2:本讲课堂练习多选题第13题,我觉得此题不严谨。
题干应这样表达: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当(),才可被计划部门批准。
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才能选。对否?不加上(污染环境的)似乎选A不合适。
谢谢老师。
老师回答2:你好同学:本题的考点主要是对《
环保法》第13条的理解: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因此,本条的第一款是针对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第2款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定,没有提“污染环境”,而是针对任何建设项目而言的。所以我认为A应是对的。
学员提问3:周老师您好。我有一个现实问题想请教您。在
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通常要填写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然后依据哪条哪款处罚。假如有一个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就是压根没做环评的那种,擅自开工建设,象这样的行为违反了环评法的具体哪一条?这个有多种说法,有的说的第22条,有的说是第25条,还有的说是第16条。处罚依据无可争议的是环评法第31条。老师您说是哪一条?
老师回答3:你好同学:你实际上是在问《环评法》22条、25条、16条和31条之间的关系。作为处罚依据而言,如果是未申请环评报批的,应当就是依据31条;在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部分,可以释明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第16条)进行环评;进而没有按照22条的要求进行报送审批;若又开工,则属于违背了25条规定的擅自开工的情况,因此会有这样的处罚结果。可以说,16、22、25均属于法律义务,违背了义务当然才会承担责任。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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