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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十八)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环境政策(续)

    注意:《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p113)

    一、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的环境政策
    污染控制要求:7点(P115~116)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2.   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3.   各类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

    四、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1.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2.资源综合目录涉及的产品分类(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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