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护、保护草原生态措施
2.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天然林保护区
3.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定义及保护分级、保护措施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
1.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条件、自然保护区分级、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及保护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 水法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 防洪法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1. 《水土保持法》
2. 《防沙治沙法》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