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定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4.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一些专项规划也属于宏观的、综合指导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5. 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
6.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一、主要内容
1.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内容
2.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规则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两者的区别在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更强调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二、工作程序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段——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和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其形式有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其形式有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5.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与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送审。
6. 规划审批
7. 规划的跟踪评价——是指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编制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弄虚作假或者失职行为“五种情况”
2. 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的“三方面”判定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批准了违法的规划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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