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您的当前位置:环保信息网 >> 资格考试 >> 注册环评工程师 >> 相关法律法规 >> 辅导资料 >>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1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1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第二十一节 《防洪法》

    本节考纲要点:
    ( 1 )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 2 )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防洪法》1997年颁布1998年实施
    一、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第29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推荐: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汇总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指南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上一篇: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2
    下一篇: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0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