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您的当前位置:环保信息网 >> 资格考试 >> 注册环评工程师 >> 相关法律法规 >> 辅导资料 >>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精讲1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精讲1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本文导航
    • 第1页:分类管理的原则
    • 第2页: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本节考纲重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相关推荐: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汇总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指南

      特别推荐: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考热点问题答疑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上一篇: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精讲2
    下一篇: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精讲3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