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
《环评法》第29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点:
(1)处罚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机关: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处罚类型: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的认定:五种情形(教材P25)
对于严重失实的认定:三种情形(教材P25)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评条例》第34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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