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您的当前位置:环保信息网 >> 资格考试 >> 注册环评工程师 >> 相关法律法规 >> 辅导资料 >> 2010年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辅导23

    2010年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辅导23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人员的责任来源:www.examda.com

      1、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29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行为类型: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考试大论坛

      ①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性规划)

      ②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非指导性规划)

      ③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④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⑤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2)违法后果: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夫实的,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上一篇:2010年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辅导24
    下一篇:2010年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辅导22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