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项目编码:399环保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环境保护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环境保护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环保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四)对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五)对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实施后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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