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代替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新、旧《名录》相比,作了七项重大调整:
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名录名称由原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二是根据实用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需要,重新调整了项目类别的排序和分类,修订后的名录共分类23个大类,198个小类。
三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区域、流域开发等纳入规划环评管理范畴。
四是补充完善了《名录》的项目类别。本次修订新增项目类别34项,归并了部分雷同的项目类型,并对实施过程中较少出现或基本没有的项目类型予以取消。
五是重新调整了部分原《名录》中环评类别要求不符合实际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对原《名录》中一些污染严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影响特征复杂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分类等级;对原《名录》中一些污染小、生态影响轻微、环境影响特征简单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分类等级。
六是此次修订明确和规范了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即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七是修订后的《名录》明确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原则,对《名录》未涵盖项目提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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