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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知识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环保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的规定: |
(对机构):降低其评价资质登记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问价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 |
2、
取消单位资质和注销个人登记 |
(对机构)取消评价单位资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超越评价资质登记、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
(对个人)注销工程师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们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符责任或弄虚作假,知识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 (7)、(8)、(9)]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对机构)注消评价单位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 |
时间限制: (1)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2)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
3 |
(对机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所见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对个人)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 |
对外或对管理机构类 |
内部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
(1)有效期满为申请再次登记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 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接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6)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登记、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