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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术语(污染物的污染及排放)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一)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 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 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 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考试大环评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三)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四)噪声排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五)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 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 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六)排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 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七)倾倒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八)岸边拆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九)水上拆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十)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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