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您的当前位置:环保信息网 >> 资格考试 >> 注册环评工程师 >> 相关法律法规 >> 辅导资料 >>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了解特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
      7、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7.1.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7.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C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7.2.3.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7.2.4.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考试大&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7.3.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7.4.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7.5.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上一篇: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下一篇: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处置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