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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验收调查运行工况要求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验收调查运行工况要求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建设项目运行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对于水利水电项目、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工程(含集输管线)、矿山采选可按其行业特征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分阶段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如水利、水电项目分期蓄水、发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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