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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工程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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