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4)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7)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
(二)不同评价等级的预测要求
一、二级评价应选择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
(三)评价范围的确定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 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 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 km。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 m的范围。
(四)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确定
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环境空气敏感区,在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敏感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级别、与项目的相对距离、方位,以及受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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