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您的当前位置:环保信息网 >> 资格考试 >> 注册环评工程师 >> 技术导则与标准 >> 辅导资料 >>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一)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一)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名词术语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环评工程师考试 环评工程师 辅导资料 技术导则与标准

    上一篇: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二)
    下一篇: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指导(十)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