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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复习02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收藏本页2014-09-16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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